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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徽省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在沪签定-【新闻】罗浮苹婆

发布时间:2021-04-20 13:54:24 阅读: 来源:网带厂家

《上海市、安徽省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在沪签定

2005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举办的第六届安徽优质农产品交易会与农业招商引资(上海)推介会上,上海市质监局、安徽省质监局、上海市农委、安徽省农委共同签定了《上海市、安徽省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这次签定《上海市、安徽省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是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东向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加强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共同促进安徽省主导农产品出口工作备忘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安徽省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进入上海,满足上海市场需求,增加安徽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迈进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在跨区多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农业发展方面探索了一条新途径。

?? 上海是我国农产品的重要消费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大,质量要求高。安徽是农产品大省,具有资源丰富、区位优越、产品竞争力强的优势,为了加强供需合作,推进安徽农业发展、保障上海市场供应,上海、安徽质监、农业部门经过多轮会谈磋商和实地考察,形成了《上海市、安徽省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达成了五个方面合作内容,推进实现皖沪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互通、质量检测与标准互认。

1、产品互通。凡经省级以上有关认证机构认定,并按规定加贴相应标志(若不便于加贴的农产品应当出示标志证书)的粮油、蔬菜、干鲜果品、畜禽肉、蛋、奶、茶叶、水产品及土特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沪皖双方在产品互通方面给予本地相应农产品同等待遇。

2、检测互认。加快沪皖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及时联合通报依法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名单;加强技术交流与培训,沪皖检验检测机构每年轮流主持开展不少于1次定期(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和根据需要开展的不定期比对试验,规范检验检测方法,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开展检验检测互认,对依法获得省级以上认可资质的省(市)级食用农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行互认。

3、标准互认。根据沪皖市场准入要求,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检测、认证(定)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根据沪皖市场准入要求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实际制定完善沪皖地方标准体系,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省(市)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及其规程、规范指标体系和包装标识标准,对已制定的省(市)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及生产技术规程实行互认,实现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水平。

4、市场监督。指定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实行互相监督。一是实施联合警示和退出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或产品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第一次向企业发出警告并责令其召回产品;第二次经原认证(定)机构确认取消相应称号,责令退出市场,并向社会公告。畜禽动物产品进入另省(市),应根据有关规定出具有效的检疫证明。二是产品检验与基地检查相结合,根据需要进行相互间基地抽查,抽检费用由抽检方解决。产出方应加强对基地监管,销售方应对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市场监督并及时向产出方反馈情况。三是建立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相互推介制度。

5、工作机制。建立沪皖食用农产品联席会议制度,由上海市和安徽省的质监局、农委4家单位组成,每年轮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健全食用农产品监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通报制度,建设沪皖食用农产品监管信息和标准信息发布平台,及时交流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制(修)订实施信息和食用农产品检测、认证(定)情况,互相通报食用农产品生产、市场监管动态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变化情况,发布推介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有效宣传沪皖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扶持政策规定、市场准入以及科学技术等信息,指导生产,强化监管,促进流通,引导消费。

为了把有利于《上海市、安徽省食用农产品互认协议》落到实处,协议附件列出了第一批23家互认检测机构名单; 100个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产品、以及绿色、有机食品和无公害产品名单,85个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及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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