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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国家统计局重核2011年GDP同比增93

发布时间:2020-10-17 01:49:14 阅读: 来源:网带厂家

国家统计局重核2011年GDP:同比增9.3%

国家统计局关于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最终核实数的公告  按照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程序,国家统计局根据2011年有关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对2011年GDP数据进行了最终核实。结果如下:  2011年GDP现价总量为473104亿元,比初步核实数增加了222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3%,与初步核实数相同(详见下表).  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核实数    附: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说明  1。年度GDP核算概况  1.1 基本概念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核算期内生产的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核算方法。按照这种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去向,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和货物与服务净出口三个部分。  1.2 核算范围  1.2.1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自有住房拥有者为自己最终消费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务,以及付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不支付报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等。  1.2.2 地域范围  GDP核算范围原则上包含了位于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的经济活动。本报告中的年度GDP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1.3 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1.4 核算步骤  按照GDP核算时效性的要求,中国年度GDP要进行三次核算,第一次为“GDP初步核算”;第二次为“GDP初步核实”;第三次为“GDP最终核实”,每一次核算结果都会有所变化。  1.4.1 初步核算  由于我国季度GDP核算采用累计核算的方式,所以1-4季度的GDP初步核算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年度GDP初步核算在1月20日之前完成。年度GDP初步核算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得到(详见“2012年1-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情况”).  1.4.2 初步核实  年度GDP初步核实在次年9月底之前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初步核实是因为取得了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础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国家统计局专业统计年报资料、部分行业的年度财务资料等。利用这些资料可采用生产法或收入法分行业核算其增加值。  1.4.3 最终核实  年度GDP最终核实在隔年1月份完成。之所以做年度GDP最终核实是因为在年度GDP初步核实之后,又取得了一些新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财政决算资料和部分行业的年度财务资料。与年度GDP初步核算类似,利用这些资料可采用生产法或收入法分行业核算其增加值。  1.5 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中国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CSNA)的要求进行核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1.6 保密性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1.7 用户需求  年度GDP数据的国内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此外,国家统计局定期向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中国年度GDP数据。  2。年度GDP核算方法  2.1 分类体系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资料来源及实际应用情况, GDP核算的行业划分采用三级分类。第一级分类直接采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但在第三产业中剔除国际组织部分。第二级分类基本上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但将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三个门类行业归为工业。第三级分类在第二级分类的基本上,细化出行业大类。  年度GDP核算的行业分类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年度GDP初步核算的行业分类。由于年度GDP初步核算利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其分类也与季度GDP核算分类相同;第二类是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的行业分类,是在季度GDP核算分类基础上进行细化。年度GDP初步核算行业分类与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行业分类的差别,主要是对第三级分类的细化程度不同。  2.1.1 年度GDP初步核算行业分类  在年度GDP初步核算中,将第三产业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一部分门类细化为行业大类,并将房地产业细分为中类行业。这些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1.2 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行业分类  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行业分类,沿用年度GDP初步核算的三级分类,并在第三级分类中,将农业、工业、建筑业细化出行业大类;将第三产业中所有门类细化为行业大类。  2.2 资料来源  年度GDP初步核算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及资料来源,详见“2012年1-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情况”,此处仅介绍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的资料来源情况。  一是国家统计局调查资料。它是国家统计局系统调查获得的各种年报资料,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统计调查年报资料,住户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资料,以及服务业抽样调查资料等。  二是部门年度财务资料。它是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的本行业年度财务决算资料,如铁道部、卫生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汇总的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年度财务资料等。  三是财政决算资料。它是财政部编制的财政收支决算资料,以及中央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决算资料等。  四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分行业的税收资料等。  2.3 核算方法  年度GDP初步核算方法采用季度GDP核算方法(详见 “2012年1-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情况”)。以下介绍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方法。  2.3.1现价核算方法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四个行业采用生产法计算,其余行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  2.3.2 不变价核算方法  分行业不变价增加值采用固定基期方法计算,目前每5年更换一次基期,现在的基期是2010年。  年度不变价GDP核算主要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和物量指数外推法。  (1)价格指数缩减法  利用相关价格指数直接缩减现价增加值,计算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该行业现价增加值÷该行业价格指数  (2)物量指数外推法  物量指数外推法就是利用相关物量指标的增长速度推算不变价增加值的增长速度,然后用上年不变价增加值乘以推算出的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得出该行业当期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某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该行业上年不变价增加值 ×(1+该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本年相关物量指标(如运输周转量、从业人员等)增长速度测算确定。  3。年度GDP数据修订  3.1 修订的必要性  年度GDP初步核算数时效性很强,一般在年后20天左右公布。这时,由于大量的年度财务资料在时间上满足不了年度GDP核算的要求,核算年度GDP初步数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都是月度资料和季度资料,据此核算出来的年度GDP数据有很大的推算成分。之后,随着基础资料不断增加,特别是年度财务资料陆续报送,按照各国的通行做法,应当根据更加全面、可靠的基础资料适时修订GDP数据。  3.2 修订程序[1]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国统字【2003】70号)文件规定,中国年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初步核实是对初步核算数据的修订,最终核实是对初步核实数据的修订。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也要对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  4。年度GDP数据质量评估  4.1 对基础数据的评估  对于GDP核算所使用的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有关部门都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合理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当GDP核算部门得到这些基础数据后,会再次对数据的完整性、可比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确保这些数据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对核算方法的评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门会根据不断发展的中国经济实际情况,依据不断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对中国年度GDP核算方法进行修订,以确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4.3 对核算结果的评估  在核算出年度GDP数据后,要对GDP及其分项数据、GDP与其他核算数据、GDP与相关专业统计数据和部门统计数据的协调性进行检验,保证GDP数据和其他主要相关数据的相互协调和匹配。  4.4 数据的可比性  4.4.1 国际可比性  由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采纳了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因而中国年度GDP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4.4.2 时间序列可比性  在开展全国性的普查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不仅重新核算当年GDP数据,而且还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因此所公布的1952年以来的年度GDP数据时间序列具有可比性。  5。年度GDP数据发布  5.1 发布时间  年度GDP初步核算数一般于年后20天左右发布;年度GDP初步核实数在次年9月底发布;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在隔年的1月份发布。  5.2 发布方式  年度GDP初步核算数在年度统计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经济景气月报》上公布;年度GDP初步核实数和最终核实数在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告的形式发布;同时,年度GDP初步核实数还在次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在隔年的《中国统计摘要》和《中国统计年鉴》上公布;国家统计数据库(http://219.235.129.58)将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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